在讨论区域性文化建设和科技发展时,在策划重大国际社会文化活动时,成人决策者不应忘记儿童的权利和儿童参与。本文试图从儿童参与权的角度,探讨中国儿童参与的经验和面临的挑战,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儿童参与奥运文化的建议。


一、儿童的权利

1990829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3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该公约,公约于19924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这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承担并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保障儿童基本人权的各项义务。“儿童”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医疗关怀的权利。

发展权——每个儿童有受教育权和获得其体能、智能、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权利。

受保护权—每个儿童有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免受歧视、虐待和忽略的权利等。

    参与权——每个儿童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权利就所有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让成人听到他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