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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孩子,是中国家庭一种比较普遍的管教方式。打孩子有两种,一种是半开玩笑的打屁股,或是为管教孩子打屁股,但没给孩子造成恐惧和自尊方面的伤害。另一种则是为了惩罚孩子,伴随着辱骂、讽刺,煽耳光,打脑袋,掐或拧孩子,踢孩子等。这种打常常造成恐惧和自尊方面的伤害。后一种打其实是被《儿童权利公约》当作非人道的、有辱人格的待遇和惩罚、被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作虐待所禁止的。为什么家长上来就能打孩子呢?最根本的原因是家长没有把孩子看作是一个独立的主体,而且是与成人完全平等的主体。一位家长曾对我说,我并不经常打孩子。但我与孩子约法三章。我说第一遍,你不听,我就说第二遍。你还不听,我说第三遍,你再不听,我就要打你。我马上对这位家长说,如果你面对的是一个成人,你还会不会这样说,如果你不听我,我说三遍之后就打你。家长说:那当然不能说了。我问她,为什么?她回答说,成人与我一样有尊严,我怎么能随便打他呢。那么,如果孩子与成人一样有尊严,与成人一样需要被平等对待,家长还能随便打孩子吗?关键是家长将孩子看作是没有个人尊严的人,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但是,孩子一出生,他(她)就是个独立的个体,有尊严的个体,与成人平等的个体。每个成人有尊重儿童人格尊严,保护儿童人格尊严的责任。
进一步分析,成人依靠什么打孩子,不就是靠自己身强体壮吗?以强凌弱,是人在野蛮社会还没有进化的表现。我曾目睹过一次打孩子未遂的情景。一位因孩子调皮而盛怒的父亲跳起来要打孩子,孩子只有五岁,但非常机敏,暂眼间跑出20多米远,自以为已到了安全地带,便向父亲喊:“你凭什么打我,不就仗着你力气大吗?等20年以后你老了再说”。
我还听一位记者叙述过这样一件事。一位高中生小伙子与奶奶口角,奶奶打了他一拳,小伙子愤然出走。这位记者说:“至于吗?一个老太太能打多疼呀。”我不这样看这个问题。我觉得,对孩子来说,关键还不是疼与不疼的问题。打不仅是身体的伤害,更是一种精神上的侮辱、人格侮辱和自尊的伤害。孩子没有得到平等的对待,自然会有激烈的反应。如果孩子没有这种反应了,说明孩子对侮辱已经麻木了,这是更为可怕的事情。
也有的家长强调“打孩子”是中国的传统和国情,对此不应该苛求或小题大作。但是,如果我们承认孩子是一个权利主体,孩子是有人格尊严的,孩子是与我们平等的,我们就不能打孩子。我国已经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禁止虐待儿童或对儿童进行有辱人格的体罚,所谓的“传统”和“国情”是一种野蛮的封建陋习,它应该在我们这一代被终止。
到时候了,我们应该知道《儿童权利公约》,并开始学习尊重儿童和平等地对待儿童。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
陈佩洁:《儿童权利公约》及有关情况,《保护儿童权利培训班试用教材》,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1998年6月。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儿童权利公约》及中国在现阶段的实践”,保护儿童权利培训班试用教材,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1998年6月。
见《中国教育报》,1998年5月4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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