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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婴儿出生的时候,望着这个稚嫩、可爱的小生命,望着自己的骨血,很多父母难以想到,这个婴儿,从此有了自己的权利。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似乎只有成年人才有资格拥有权利,儿童怎么可以有自己的权利?如果有权利,也是服从大人的权利。一位五岁小女孩正式向幼儿园老师提出:“我不喜欢学钢琴。请打电话告诉我妈妈,我不学钢琴了”。
老师打电话给小女孩的母亲,母亲果断地说:“不行,怎么能听孩子的呢?孩子当然要听大人的了”。老师将家长的话转告给小女孩,小女孩沮丧地说:
“看来没什么办法了”。
不仅仅是沮丧,有多少孩子被冤屈、被强迫、被不断地打击着自尊,尽管父母是以爱的名义。我很想告诉这位妈妈,儿童对有关自己的事项,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有参与决定的权利,他们的意见,有被父母、教师听的权利。成人应该根据儿童的成熟程度给予不同的重视。
如果妈妈不听孩子的想法,只强调“因为是孩子,就得听从大人的安排”,是对孩子参与权的严重忽略,这种做法违反了国际《儿童权利公约》。每当我谈到这里,不少家长提出异议:“难道我们要听孩子的吗?他们懂什么?”“《儿童权利公约》?没听说过。这不符合中国国情”
……我以为我们需要对国际《儿童权利公约》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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